常见问题解答
您当前位置:
主页»新闻动态»

未成年人购买电动车 消保委调解终退款

时间:2025-05-02 08:47:25 浏览量:6296

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(记者郑铁峰)7月30日,未成许女士的年人15周岁儿子独自一人在浙江台州玉环市大麦屿辖区某电动车商店,利用暑期打工赚的购买钱购买了一辆价值3530元的电动车。许女士得知后,电动调解认为孩子尚未成年,车消不应该购买电动车,保委故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,终退但经营者不同意,未成引发纠纷,年人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。购买

接到投诉后,电动调解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解发现,车消许女士的保委儿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条件,其到店购买大额商品,终退电动车商家未经核实就向其出售商品,未成经营行为存在不当。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,并向电动车商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,建议商家对该电动车给与退货处理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商家同意退货退款,但鉴于该电动车已经使用过,且属于定制产品,需要支付430元的折旧费,退还3100元给许女士,许女士将该电动车退还给商家。

在本案中,许女士的儿子只有15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,按照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。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。”第十九条规定: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”。许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而购买手机本身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,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才有效。由此可见,许女士儿子购买电动车的行为归于无效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”许女士儿子与经营者之间的口头购买合同未经追认,自始无效。合同无效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故最终许女士退回该电动车,经营者在考虑了折旧后,退回3100元。

 

责任编辑:27上一条:培训机构中途易主退费难 消保委诉调联动化纠纷下一条:浙江宁波市消保委:家长选择校外学科培训须慎重
产品中心
服务
企业文化
产品
荣誉资质
荣誉资质
专业团队
新闻动态
公司新闻
行业动态
常见问题解答
关于我们
公司简介
联系我们
联系我们
TEL

020-123456789

邮箱:admin@aa.com
手机:020-123456789
地址: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
Copyright © 2002-2017 唐山断桥铝塑钢门窗唐山铝包木门窗唐山市门窗厂
友情链接: 福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活动  安徽:查处违法食品案超万件 销毁罚没食品267吨  北京石景山:专项检查取暖设备  北京石景山:专项检查取暖设备  江西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广告  黑龙江佳木斯市严查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  累计配送食材1358.46吨 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运动员食品总仓闭仓  闽南语歌曲创作比赛向全球征集作品啦!  把脉产业、科技赋能!华南农大助力阳春蚕桑产业提质增效  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